海巡季刊第103期

CGA Discussion Cloud CGA 交流雲 四、海洋發展基本原則 「海洋基本法」第三條規定,友善環境、永續 發展、資源合理有效利用及國際交流合作之四大海 洋發展基本原則,以保障、維護國家、世代人民及 各族群之海洋權益。期以「世代人民」一詞喚起各 世代力量,型塑海洋文化,營造全民海洋氛圍,切 實守護海洋,落實世代傳承,讓海洋環境及資源永 續發展。依據同法第五條,國際合作亦應建立在尊 重歷史、主權、主權權利、管轄權之原則,在和 平、互惠與確保我國海洋權益之基礎上。本法之相 關安排頗能呼應日本「海洋基本法」透過第二條至 第七條建立之「基本理念」,包含海洋開發利用及 海洋環境的保全與調和、確保海洋安全、充實海洋 科學知識、海洋產業的健全發展、海洋綜合管理與 海洋相關事務的國際協調等。我國規定更涵蓋海洋 文化層面,顯見海洋議題在我國歷史文化發展下之 獨特性。然而,日本「海洋基本法」第七條後段強 調「海洋相關施政的推展策略必須在國際協調下以 領導海洋相關國際秩序的形成與發展為目標」,乃 至於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要求政府公布措施,針對海 洋相關之國際合作事項,積極展現其在國際社會應 有的角色。此等領導國際秩序之形成與發展之目標 以及國際合作積極主動參與的思考,並不存在於我 國立法思考中,蓋其主因仍在於我國長久無法參與 國際社會,從事相關國際立法談判,惟我國仍可不 以此畫地自限,而仍透過國家實踐與國際規範的解 釋適用,嘗試影響國際規範發展,而非被動式地選 擇接受或不接受國際規範之拘束。 五、事權整合與私部門之合作義務 「海洋基本法」第四條亦要求政府應統籌整合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涉海之權責,制(訂)定海洋 空間規劃之法規,協調海域使用及競合,落實海洋 整合管理,以因應海洋之多目標使用需求。而我國 透過「國土三法」,包含「濕地保育法」、「國土 計畫法」和「海岸管理法」,以及正在研擬中的 「海域管理法」,正嘗試落實我國之海洋空間規劃。 此外,如同日本「海洋基本法」第十與第十一 條,我國「海洋基本法」第六條亦規定國民、企業 與民間團體應協助推展國家海洋政策、施政計畫及 措施,但對於此種公私協力之合作模式並無更詳細 的要求。又與日本不同之處在於,日本「海洋基本 法」第九條要求地方政府(地方公共團體)適度地 與國家進行責任義務分工執行,訂定其對應性執行 策略,落實其執行。而我國並無如是規定,或許主 因在於我國涉海事務主要歸屬於中央主管機關,而 各別作用法若有需要時則會在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 上有明確規定,例如「濕地保育法」第三條、「國 土計畫法」第二條和「海岸管理法」第三條。不 過,若仿日本「海洋基本法」第九條規定,重申地 方政府之責任義務,不至於產生規範衝突之處,亦 不失為完整立法之條文與安排。 六、提升執行能量與強化海洋實力 為維護我國海洋權益,「海洋基本法」第七條 規定政府應以全球視野與國際戰略思維,提升海洋 事務執行能量,強化海洋實力。政府有必要密切關 注全球海洋事務之發展。所謂「全球海洋事務之發 展事項」,包括海上恐怖主義、海洋垃圾及塑膠污 染問題、全球暖化、海平面上升、藍色經濟、永續 海洋觀光、遙控無人駕駛貨櫃船、北極新航線開通 可能、南極科學研究、國家管轄權外海底礦產與生 物資源之研究、開發、保育、海上浮動核電廠、非 法、未報告及未受規範漁業、軍備擴張、大規模毀 滅性武器擴散、非本國軍機艦所從事威嚇或情報蒐 集活動、海洋資源雙邊或多邊共同開發等。如何強 化海洋實力,則應視所涉之事項,以全球視野與國 際戰略思維,為維護我國利益,而採取具體措施, 故而有必要透過海洋法政研究就前述各發展事項, 預先研擬我國之因應與對策。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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